去年的春节好热闹,正月初一的时候,北京具有代表性的《北京日报》报道:“鞭炮声此起彼伏连成一片,五彩缤纷的烟花连续腾飞,装点着夜幕下的北京,格外美丽。”一改十二年禁放令下的冷冷清清,年味儿又回来了。其实,之前的禁令,让去年的上海烟花节也受到一定的影响,不过,今年的烟花节应该会绽放的更加灿烂。
有趣的是媒体没有如以往那样,连篇报道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多少起火灾,造成多少巨额财产损失,医院收治了多少伤者,有多少人被烧伤,还有多少被摘除眼球。今年的宣传调门改为:“由于政府部门应急措施到位,广大市民积极配合,燃放烟花爆竹秩序良好,全市未发生重大火灾及伤亡事故,市民度过了一个喜庆、祥和、安全的除夕之夜”。原来燃放烟花爆竹并非那么可怕,重大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,当年的宣传只是为禁放令造势而已。
不过,在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,那就是法律政策设“禁”,是个非常严肃的事情。一般来说,禁止意味着相应权利的中止或终止、自由的取消或限制。“军事重地,禁止入内”、“交通管制,禁止通行”、“预防非典,禁止进村”等都是最简单的例子。
正由于禁止性规定往往以牺牲权利和自由为代价,所以必须慎之又慎。只有当禁止的预期价值和效益大于相关权利的价值和效益,设“禁”才具有正当性;只有当其他手段收效甚微甚至完全失灵的时候,方有必要设“禁”。
成熟的法治社会,是开放的社会,不应该这也禁那也禁,处处设禁,自由的空间就缩小了。